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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168 號

日期 54 年 01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原審辯論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被上訴人遂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業經記明筆錄可稽,原判決書內雖未載及,尚難謂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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