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71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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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710 號
判例要旨
(一) 上訴人之對造在原審提出之上訴狀,雖已逾越法定期限,但依其所為論旨可視為附帶上訴。
(二) 第一審漏未判決部分,應向第一審另行主張,不得請求第二審併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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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訴人之對造在原審提出之上訴狀,雖已逾越法定期限,但依其所為論旨可視為附帶上訴。
(二) 第一審漏未判決部分,應向第一審另行主張,不得請求第二審併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