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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上字第 1726 號

日期 66 年 06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雖明定:證券商不得收受存款或辦理放款,惟如有違反時,僅生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為警告、停業或撤銷營業特許之行政處分,及行為人應負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所定刑事責任之問題,非謂其存款及放款行為概為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6 年台上字第 1726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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