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172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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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1727 號
判例要旨
現行民法雖不認妾之制度,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妾與其所生子女之關係,視為母與婚生子女之關係,妾對所生子之遺產,自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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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雖不認妾之制度,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妾與其所生子女之關係,視為母與婚生子女之關係,妾對所生子之遺產,自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