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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渝上字第 1740 號

日期 28 年 09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一)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時,應否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係賦與第二審法院以自由裁量之職權,並非必須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二)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本件據原判決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因某錳礦公司復業缺資,向被上訴人之夫借用毫銀二千元,約明俟該公司運礦至某地發沽後償還,顯係預期該公司將來必有運礦至某地發沽之事實,以該事實之發生為既存債務之清償期,並非以之為發生債務之停止條件,該公司既於民國二十二年被政府撤銷,此後已無運礦至某地發沽之可能,即應以其運礦至某地發沽事實之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屆至之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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