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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176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761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應受送達人拒收傳票,若送達人未將傳票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而隨將傳票帶回,致當事人未於法院所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不能謂已受合法之傳喚。

(二) 應受送達人拒收傳票,送達人若未將傳票置於送達處所而隨將傳票帶回,即不能謂已受合法之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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