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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1761 號

日期 50 年 08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不定期之租賃同時訂有以出租人確需收回自住之解除條件者,必於條件成就時始得終止租約。所謂收回自住,係指客觀上有收回自住之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並能為相當之證明者而言,不以主觀情事之發生,即謂租約所訂解除條件業已成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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