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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1780 號

日期 46 年 11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仍未依約履行還屋之義務,致被上訴人因而受相當於租金額之損害,固屬違背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難免於賠償之責,顧此種因遲延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揆與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並非相同,故上訴人以所支出之修理費互相抵銷,即不在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不得抵銷之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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