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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178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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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785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合夥解散後,各合夥人應就合夥財產通盤清算,如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後尚有盈餘,則依分配利益標準以之分配於各合夥人,如有不敷,亦應由各合夥人負擔。

(二) 合夥之虧折如係由於執行業務合夥人之故意或過失者,他合夥人對之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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