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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上字第 180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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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1807 號

日期 20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和解契約非必當事人雙方當面協商而後成立,茍由調處人從中接洽,雙方意思已歸一致,各向調處人表示,經其互相傳達於他方者,其和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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