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808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所組織之合會,係以投標方式由各參加會員投標,以標面最低金額為得標,其投標金額與給付金額之差額,則平均分配於未受給付之會員,此為參加合會會員間契約所約定,並報經臺灣省財政廳予以核准,自與民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謂巧取利益之情節不同,該契約仍應認為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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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所組織之合會,係以投標方式由各參加會員投標,以標面最低金額為得標,其投標金額與給付金額之差額,則平均分配於未受給付之會員,此為參加合會會員間契約所約定,並報經臺灣省財政廳予以核准,自與民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謂巧取利益之情節不同,該契約仍應認為有效成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