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間接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特例。此項請求權,自理論言,雖係固有之權利,然其權利係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發生,自不能不負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倘直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73 年台再字第 18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3 年 10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3、1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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