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183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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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838 號
判例要旨
(一) 政府任何機關與人民或商號發生私經濟關係,均應受私法之適用。
(二) 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方法,足證其契約成立者,亦應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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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任何機關與人民或商號發生私經濟關係,均應受私法之適用。
(二) 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方法,足證其契約成立者,亦應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