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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上字第 184 號

日期 41 年 03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承受訴訟,以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所揭之情形為限,不合此等情形,而於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有變更時,即為訴之變更,如在第二審變更者,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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