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84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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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844 號
判例要旨
錢莊營業之合夥,其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或經理人代合夥借款,固為關於營業上之事務,應認其有此權限。惟合夥已解散時,此項權限即屬當然消滅,嗣後該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或經理人縱以合夥名義向人借款,亦不能對於合夥發生效力。除他合夥人追認其行為或承認其債務外,債權人不得向他合夥人請求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