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十四條所謂以惡意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係指從無權處分人之手,受讓票據,於受讓當時有惡意之情形而言,如從有正當處分權人之手,受讓票據,係出於惡意時,亦僅生票據法第十三條但書所規定,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人的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而已,尚不生執票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問題。
67 年台上字第 186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7 年 06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23、6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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