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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上字第 1873 號

日期 55 年 07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舊) 之規定,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其於背書係爭支票時,除加蓋其個人私章外,既尚蓋有公司及董事長印章,即難謂非以公司名義為背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5 年台上字第 1873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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