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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抗字第 188 號

日期 48 年 09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至再審之訴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再審之理由者,縱其證物實無可採,亦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而非不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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