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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上字第 1930 號

日期 53 年 07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為票據法第十二條所明定,而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關於保證之規定,既不準用於支票,則此項於支票上加「連帶保證人」之背書,僅生背書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3 年台上字第 1930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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