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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台上字第 1938 號

日期 58 年 07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表意人非不得於一年內撤銷之。而此項撤銷權,祇須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並不須任何方式,上訴人既於第二審上訴理由狀中表示撤銷之意思,倘被上訴人果有脅迫上訴人立借據情事,即不能謂上訴人尚未行使撤銷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8 年台上字第 1938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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