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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上字第 194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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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1941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

(二) 母子之親本於天性,故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嫡母之行親權,雖應先於生母,而究不得因有嫡母在堂,遂使其生母立約與其所生之子永遠斷絕關係而不許其過問,縱使雙方合意立有此約,亦應認為違背善良風俗,不能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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