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2018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以訴外人某甲所簽發之支票二紙交與被上訴人,為其清償租金之方法,並非該訴外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間,有何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上開支票既不能兌現,則其租金債務自難謂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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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以訴外人某甲所簽發之支票二紙交與被上訴人,為其清償租金之方法,並非該訴外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間,有何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上開支票既不能兌現,則其租金債務自難謂已消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