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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2018 號

日期 46 年 12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以訴外人某甲所簽發之支票二紙交與被上訴人,為其清償租金之方法,並非該訴外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間,有何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上開支票既不能兌現,則其租金債務自難謂已消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6 年台上字第 2018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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