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否則,該債務人縱另與票據債權人立約願負責清償票款,亦係民法上之另一關係,要不能據以命立約人依票據法規定清償票款。
65 年台上字第 203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5 年 08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18、6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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