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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20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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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204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特別法無規定者應適用普通法,公司法 (舊) 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僅載公司財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時,董事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至不為此項聲請致公司之債權人受損害時,該董事對於債權人應否負責,在公司法既無規定,自應適用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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