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21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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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17 號
判例要旨
(一) 凡關於訴訟程序之指導法院,為便利當事人計,固可以當事人某種錯誤之訴訟行為視為他種訴訟行為 (例如當事人對於判決提起抗告,法院應視為上訴予以受理之類) ,但當事人所為某種訴訟行為並未錯誤,法院即不能反於其意思,視為他種訴訟行為 (例如本係補正程式另行起訴,不得視為聲請回復原狀之類) 。
(二) 民事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因起訴程式不備,致被駁斥者,其關於訴訟標的之事項,根本上並未受一度裁判,嗣後自可踐行程式,更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