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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219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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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199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共有物雖得由共有人請求分析,但已經分析,並於分析時約定保留某部分為各共有人公共之用者,嗣後非得各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自不得將該保留部分強求分析。

(二) 分析共有物於當事人協議不諧時,如當事人無特約或共有人之不同意顯無理由者,得以裁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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