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2200 號
判例要旨
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賣,為買賣方法之一種,關於出賣人所為允為出賣之意思表示 (拍定) ,應由執行法院為之,如執行法院於拍賣時就應買之出價未為拍定之表示,雙方之意思表示自未合致,即不能認以拍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業已成立。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賣,為買賣方法之一種,關於出賣人所為允為出賣之意思表示 (拍定) ,應由執行法院為之,如執行法院於拍賣時就應買之出價未為拍定之表示,雙方之意思表示自未合致,即不能認以拍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業已成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