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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2200 號

日期 64 年 09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賣,為買賣方法之一種,關於出賣人所為允為出賣之意思表示 (拍定) ,應由執行法院為之,如執行法院於拍賣時就應買之出價未為拍定之表示,雙方之意思表示自未合致,即不能認以拍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業已成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4 年台上字第 2200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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