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上字第 2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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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224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過認法院有斟酌債務人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故法院斟酌債務人境況之結果,認為不應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時,債務人不得以認定不當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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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過認法院有斟酌債務人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故法院斟酌債務人境況之結果,認為不應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時,債務人不得以認定不當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