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1 年台上字第 224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1 年 08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53 頁

系爭漁船之總噸數僅有五‧○九噸,依海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不得認係海商法上之船舶,而應視為民法上所稱動產之一。其權利之取得,亦不以作成書面並經主管官署蓋章證明為要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51 年台上字第 2242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