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認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與第三人訂立之租約,致影響於抵押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除去其租賃關係,依無租賃狀態逕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所為此種除去租賃關係之處分,性質上係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當事人或第三人如有不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不得逕行對之提起抗告。
74 年台抗字第 22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4 年 05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02、12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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