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年台上字第 22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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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229 號
判例要旨
契約上附有法定條件者,為假裝條件,即與無條件同,故租約內所載,如屋主有取回之日,預早一個月通知等字樣,即與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法定條件無異,殊難認為附有解除條件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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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上附有法定條件者,為假裝條件,即與無條件同,故租約內所載,如屋主有取回之日,預早一個月通知等字樣,即與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法定條件無異,殊難認為附有解除條件之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