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2307 號
判例要旨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固可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但孰為某合夥之合夥人,則為事實問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且合夥債權人對於合夥人提起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訴,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始能謂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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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固可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但孰為某合夥之合夥人,則為事實問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且合夥債權人對於合夥人提起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訴,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始能謂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