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故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據以解除契約。
64 年台上字第 236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4 年 10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65、223 頁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64 年台上字第 2367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