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以其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經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訴請撤銷,此項形成判決,於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始告確定,雖對拍定人或承受人不生任何效力,然對債權人所受優先受償之利益,其法律上之原因即難謂仍存在,破產管理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訴請返還其利益,要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