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以其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經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訴請撤銷,此項形成判決,於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始告確定,雖對拍定人或承受人不生任何效力,然對債權人所受優先受償之利益,其法律上之原因即難謂仍存在,破產管理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訴請返還其利益,要非法所不許。
54 年台上字第 239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4 年 09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5、13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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