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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年台上字第 240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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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台上字第 2401 號

日期 60 年 07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使用借貸,固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但交付之方法,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貸與人將其出租於他人之物出借時,得將對該他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借用人,由借用人直接向該他人請求返還,以代現實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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