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2495 號
判例要旨
兩造所訂契約係約定房屋及土地各半平分,並非平分房屋及土地出售之價款。雖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函向上訴人表明願意將第二批房屋出售價款平分,但該函件並非契約,僅屬一種要約,上訴人並未於相當期間內承諾,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該要約已失其拘束力。縱如上訴人所稱,伊於六十八年七月四日提起本件訴訟,得認為承諾。惟此項承諾顯然遲到,依同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新要約,被上訴人對此項新要約既未承諾,兩造間尚難謂有平分房屋出售價款之契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