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2495 號

日期 70 年 07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兩造所訂契約係約定房屋及土地各半平分,並非平分房屋及土地出售之價款。雖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函向上訴人表明願意將第二批房屋出售價款平分,但該函件並非契約,僅屬一種要約,上訴人並未於相當期間內承諾,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該要約已失其拘束力。縱如上訴人所稱,伊於六十八年七月四日提起本件訴訟,得認為承諾。惟此項承諾顯然遲到,依同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新要約,被上訴人對此項新要約既未承諾,兩造間尚難謂有平分房屋出售價款之契約存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0 年台上字第 2495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