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上字第 251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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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2510 號
判例要旨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時,如其行為合於侵權行為成立要件,雖其處分已經有權利人之承認而生效力,亦不得謂有權利人之承認,當然含有免除處分人賠償責任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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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時,如其行為合於侵權行為成立要件,雖其處分已經有權利人之承認而生效力,亦不得謂有權利人之承認,當然含有免除處分人賠償責任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