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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台上字第 2556 號

日期 59 年 07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間之設定抵押權及買賣土地行為,如確屬無效,被上訴人原非不得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代位行使上訴人某之回復原狀請求權,以保全其債權,惟此項回復原狀請求權,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回復損害請求權有別,不容被上訴人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行使其回復原狀請求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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