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該項決議在未撤銷前,仍非無效,此與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