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該項決議在未撤銷前,仍非無效,此與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不同。
67 年台上字第 256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7 年 08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09、6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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