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9 年台上字第 2629 號
判例要旨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判例係就民法修正前所為之詮釋,自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後,即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判例係就民法修正前所為之詮釋,自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後,即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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