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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年台抗字第 26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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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抗字第 268 號

日期 71 年 07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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