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係單純請求上訴人就系爭土地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並非分割,為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但書之所許,既無同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亦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無違。
65 年台上字第 270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5 年 11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16、79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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