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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渝抗字第 273 號

日期 30 年 06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第三人為輔助當事人一造起見為參加後,如未撤回其參加,亦未受法院駁回其參加之確定裁定,則在該訴訟未因確定裁判或其他原因終結前,隨時得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並不以參加時之一審級為限,故在第一審為參加者,雖在第二審未為訴訟行為,亦得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0 年渝抗字第 273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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