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渝抗字第 273 號
判例要旨
第三人為輔助當事人一造起見為參加後,如未撤回其參加,亦未受法院駁回其參加之確定裁定,則在該訴訟未因確定裁判或其他原因終結前,隨時得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並不以參加時之一審級為限,故在第一審為參加者,雖在第二審未為訴訟行為,亦得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三人為輔助當事人一造起見為參加後,如未撤回其參加,亦未受法院駁回其參加之確定裁定,則在該訴訟未因確定裁判或其他原因終結前,隨時得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並不以參加時之一審級為限,故在第一審為參加者,雖在第二審未為訴訟行為,亦得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