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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2789 號

日期 51 年 10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職務保證原有專屬性,除有特約或特殊情形外,保證人之責任因其死亡而消滅,蓋此種保證於保證契約成立時,被保人尚未有具體的賠償之債務,必待被保人發生虧損情事後,其賠償之責任始能具體確定,而遺產繼承,應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狀態為準,倘繼承開始時,被保人尚未發生具體而確定之賠償義務,則此種保證契約自不在其繼承人繼承範圍之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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