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28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281 號
判例要旨
(一) 破產人於受破產宣告後,所有財產屬於破產財團,破產人對其財產即已失其獨自處分之權,如第三人對於破產人之財產上主張權利,亦須對於破產管財人為之。
(二) 別除權不過對於標的物有先於破產債權及財團債權受其清償之權,非謂有別除權存在之財產,即不屬於破產財團而仍屬諸破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