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渝抗字第 283 號
判例要旨
抗告人在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據稱發見未經斟酌之印冊一本,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又為判決基礎之族譜係屬偽造等情,是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已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情形,以為訴之理由。至其情形是否果屬存在,則為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除其再審之訴尚欠缺其他合法要件外,即應依判決程序調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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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在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據稱發見未經斟酌之印冊一本,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又為判決基礎之族譜係屬偽造等情,是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已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情形,以為訴之理由。至其情形是否果屬存在,則為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除其再審之訴尚欠缺其他合法要件外,即應依判決程序調查裁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