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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2868 號

日期 50 年 12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此與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所謂之承認,須以契約為之者,性質迥不相同。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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