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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上字第 2876 號

日期 67 年 09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對於第二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同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所謂「表明上訴理由」,顯係指表明第二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而言。起訴狀既係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前作成,其內容自不可能有第二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論述,顯難依據上訴狀內有「除引用起訴狀外」之記載,認為上訴人已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此外上訴人既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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