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卸、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乃運送人之基本注意義務「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約定不生效力」,同法第一百零五條亦有明文規定。是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依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前段規定,固應負賠償責任,即有該條但書規定經託運人之同意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之情形,而將貨物裝載於甲板,對於前開第一百零七條所定基本注意義務,運送人仍應遵守,不得免除,如以契約約定,運送人對甲板裝載之貨物,不盡此項法定基本注意義務,仍不負賠償責任,依前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應屬無效,法理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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