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
84 年台上字第 293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4 年 12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周刊 第 945 期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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